[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 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 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19-63570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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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19-02-02 |
文 号 | 鄂公通〔2019〕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公通〔2019〕4号)精神,根据现行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和公安“放管服”改革要求,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湖北省公安厅
2019年2月2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关于海外优秀人才引进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8〕48号)、《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8〕43号)及省公安厅关于《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鄂公通〔2019〕4号)精神,优化营商环境,集聚各类人才,方便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户对象
民营企业引进的下列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一)经市、州及以上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
(二)具有教育部认定的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
(三)取得国家确认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技工、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申办方式
被省内民营企业聘用或与民营企业签订劳动就业合同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单位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从业单位对应的社区公共户落户,或在实际居住处所落户,不受缴纳社保(武汉市除外)、自有产权房屋、博士进站等条件限制。与上述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申办户口迁移手续,不受自有产权房屋、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
三、所需材料
(一)专家、学者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市、州及以上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专家、学者的规范性文件或证明(件)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二)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教育部认定的学历文凭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居民身份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及民营企业聘用证书或劳动合同。
以上人员个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本人基本情况,落户武汉市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通过大学生政策落户的除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办理投靠落户时,需相应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材料。
四、办理要求
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件),根据本人意愿予以申办。民营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规范经营管理,如实申报从业人员相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要求,按照流程最简、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标准,建立完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开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绿色通道”,及时、规范办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落户手续。对发现民营企业弄虚作假、违规申报从业人员落户或借落户便利非法敛财的,严肃倒查处理,并纳入诚信系统,直至取消该民营企业申报从业人员落户的资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