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09/2019-38189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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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18-03-12 |
文 号 | 鄂公安规〔2018〕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综治办,公安局,卫生计生委,部省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保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诊疗环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3月12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关于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14〕32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综合和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应急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保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一岗双责、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或行政办公会每半年应至少研究一次医院内保工作,形成会议纪要,狠抓落实。
第五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下同)应设立警务室,其它医院可根据医院规模、周边治安状况及工作需要等,视情设立警务室,并根据要求规范警务室建设和工作。
第六条二级以上医院应根据内保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并将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医院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保卫人员。
医院要根据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聘用足够的保安员,确保安全防范力量满足工作需要。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人员须持有《保安员证》上岗。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为在岗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械(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安全钢叉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医疗机构保卫部门、保卫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安保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并根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确定治安、消防保卫重要部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安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单位内部防范巡逻和安全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五)负责保安队伍管理,监督指导物业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维护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医案(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和安全检查制度;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毒、麻、精、放”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档案室、财会室、机房、停车库等重要部位和现金、票据、印鉴、档案、文件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医院出入口、停车场、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和缴费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九)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医院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单位内部医疗纠纷、治安案件、涉医案(事)件以及安全事故排查、报告及风险评估制度;
(十二)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门(急)诊诊区管理,实行住院患者探视实名登记,建立诊区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特殊人群(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就医接诊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必要的实体防护措施:
(一)医疗机构要与外界进行有效物理隔离;
(二)二级以上较大规模的综合型医院要在门诊大楼、住院部出入口、急救中心等场所视情配备安检设备,防止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等区域,安装防盗安全门窗,防盗安全门应符合《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2007)b级以上要求;
(四)医院收费室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2007 b级以上要求;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柜台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等结构,高度应≥800mm,台面宽度应≥500mm,墙体厚度应≥250mm;柜台上方应安装钢筋栅栏或防弹玻璃加强防护;收费室内应设置投币式防盗保险箱,防盗保险箱应符合ga166-2006标准并固定于地面;
(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毒、麻、精、放”药(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并配备安全防范标准的专用库房,专用库房和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六)对医疗机构内部高台、楼梯、水域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七)通往建筑顶部通道、高层平台的出入口应采取措施控制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2号)和《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要求,建设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系统,并做好相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氧中心,计算机数据中心,安全监控中心,财务室,档案室(含病案室),大中型医疗设备、血液、药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点,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力求做到单位内部监控“全覆盖”。大门口监控范围应适当外延,保证能够覆盖门口人员和车辆活动区域;
(二)在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或电子围栏,并与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联动;
(三)在监控室、手术室、机要室、档案室、配电房、锅炉房、高压氧舱等部位安装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装置;
(四)医院门卫室、各科室、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监控(安防)中心联网;
(五)医院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监控(安防)中心或监控室(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监控室视情可与其他办公室联合设立),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中心要设置防盗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视频监控图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列为反恐重点单位的医疗机构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手术室、急诊室等涉及患者隐私的视屏和图像要设置隐私遮挡功能;医患纠纷投诉调解室应安装视频监控和声音复核装置,录像、录音资料应定期拷贝,保存至少1年;设定视频监控图像资料查看权限;视频系统故障要在24小时内消除;
(七)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所涉及的技术系统配置,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选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应经公安机关评审通过后施工,工程竣工应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内部消防重点部位、主要道路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置明显的疏散、防火标志和交通标志、标线,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视情设立广播系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险物品伤害、劫持医务人员和患者等违法行为及灾害事故,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演练。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重要岗位或予以清退,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
(二)依法检查、指导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指导医疗机构制订涉医案件舆情应对及信息发布预案,加强对涉医案件舆情的管理;
(四)公安机关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施行联合惩戒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处置督办通报机制;
(六)每年年中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安保工作抽查,年底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各级综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社会治安形势、安全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建设:
(一)医疗机构应选择懂法律、会调解的人员,探索建立“院长代表”、“院长助理”牵头医疗纠纷调解,并充分授权,以提高调解权威、凝聚调解力量、强化调解力度;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受理群众投诉;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三)开设接待窗口、席位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四)落实“首诉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患者投诉,疏导理顺患者情绪,从源头上化解医患矛盾;
(五)定期对医患纠纷进行摸排,拉出清单,及时研判,对摸排梳理中发现的有可能引发涉医案(事)件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主动接触,及时化解纠纷或矛盾。对未解决的医疗纠纷,做到逐件回顾、逐件分析、逐件解决、逐件总结。
第十八条对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制度健全、措施严密、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案(事)件或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范由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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